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2025-0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仪器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政府预算资金建设、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鼓励其他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参加评价考核。

第三条 法定检验检测、强制性检验检测、医疗服务以及商业性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或研发活动范围的检验检测,不纳入评价考核范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评价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确保考核过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落实开放共享激励政策,指导管理单位评价考核工作。

第六条 管理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价考核及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年度开展,根据管理单位性质、优势仪器资源和服务特色等进行分类评价。评价过程中,充分考虑科研仪器应用领域、使用功能、服务范围、共享需求等因素,科学、客观、量化地实施评价。评价考核指标权重通过年度评价考核通知确定。

第八条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成效三个部分。

(一)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仪器集约化管理、服务团队建设。

1.制度建设。管理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资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激励约束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仪器集约化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集约化管理,自有平台建设及与自治区服务平台对接,自治区服务平台使用,物联网设备传感器安装,查重评议机制建立等情况。

3.服务团队建设。高水平仪器应用专业团队建设,专职技术服务人员配备、人员技能培训、仪器功能开发等情况。

(二)信息公开。包括科研仪器信息、科研仪器服务信息、宣传信息。

1.仪器信息。服务平台入网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信息更新及时性;科研仪器利用率、开放率、共享率。

2.科研仪器服务信息。服务平台上传的检测服务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信息更新及时性。

3.宣传信息。管理单位开展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支撑基础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典型案例和成效宣传。

(三)服务成效。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收入。

1.服务数量。利用科研仪器服务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用户数量。

2.服务质量。利用科研仪器支撑服务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用户科研任务及相关研究成果产出、水平和贡献、用户评价等情况;获得国家、自治区检验检测资质和实验室认可情况等。

3.服务收入。利用科研仪器为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用户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活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取得收入情况。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开展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一)数据采集。管理单位按照评价考核通知要求,依托服务平台报送自评价报告。

(二)集中审核。自治区科技厅进行评前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三)实地核查。在集中审核基础上,抽取管理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四)综合评价及结果公示。综合集中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管理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由自治区科技厅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3号)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一条 后补助资金包括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

(一)基础补助指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

(二)绩效补助指以管理单位利用科研仪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为依据,按照权重测算给予后补助支持。

每家管理单位年度后补助上限50万元。

第十二条 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展科研仪器的应用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开发研究与应用创新研究、维修维护、人员绩效、培训交流和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等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充分发挥后补助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强化科研仪器操作人员、维修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激励,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后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四条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进行通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主管部门责令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内对科技计划项目的仪器购置实施限制,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对评价考核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管理单位,纳入科研信用评价记录并予以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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