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涉及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农办科〔2017〕5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有事业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聘用的教学科研人员及本校学生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利用我校科研条件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外单位科研人员、学生,按本校人员管理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内蒙古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成立内蒙古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制定、安全等级为Ⅰ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安全评价和审批、其他阶段和等级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中的技术咨询、生物安全设施和措施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等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领导小组任命。委员会每年召开 2 次工作会议,对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试验过程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 1 次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组织人员培训、做好委员会日常事务等。
第八条 相关学院(中心)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以下简称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每季度组织 1 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组织研究人员参加培训等。安全小组组长由院长(中心主任)或主管科研副院长(副主任)担任。
第九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实验室,要有保障开展试验研究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管理制度,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整理存档,定期开展自查,确保实验室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安全。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 究与试验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检测中心等)应明确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人,归口依托学院(中心)管理。
第十条 学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试验场站,要保障场站具备与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管理制度,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存档,确保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安全。场站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等相关业务的校办企业、生产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拟开展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均需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和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Ⅱ:具有低度危险,Ⅲ:具有中度危险,Ⅳ:具有高度危险。具体分级标准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章),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治区和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复后,向自治区农牧厅备案。未进行申请、备案或申请未批复的,不能开展相关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Ⅰ和Ⅱ的实验研究,必须经所在单位安全小组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实验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和进口、生产和加工的,应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才可向自治区和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日随时受理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安全评价的申请或报告,并根据申报数量和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评审时间安排,定期组织委员会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研究组,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事先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批,然后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需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试验时间、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八条 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依据。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实验室外的全封闭系统(如温室、动物房、中试车间等)和半封闭场所(如网室和人工水域等)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须在以下方面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一)基本设施方面:设立独立工作区域,入口应具有控制措施;具备与研究试验安全等级、所属阶段相适应的隔离条件、仪器设备、消毒和废弃物处理设施、样品贮存场所(设备)和人员防护用具。
(二)人员方面:课题组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相应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人员的责任制、培训制和考核制。
(三)控制措施方面:应建立转基因生物材料的标识、专人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建立试验场所的进出登记制度,重点隔离区域的明显警示标识和准入制度;建立试验操作指南制度;建立剩余材料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建立试验实施全程自查和档案制度,对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的各个环节实现可追溯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开展转基因作物在田间试验阶段的试验与研究,须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的以下环节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一)播种期: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等。
(二)开花前: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防止外源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以及试验范围等。
(三)收获期: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
(四)试验结束后:自生植物的检查、去除措施及残留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属科研基地(含实验室、中心、试验站、野外台站等)进行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时,要向基地提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备案表和试验方案,并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批件,否则科研基地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用地。科研基地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基地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 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我校师生员工参与校外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除要按有关法规向当地农业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外,还需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二十五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擅自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中间试验的,由领导小组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令暂停研究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擅自更改试验地点、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上报,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止试验,并做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取得国家级、各部委、自治区级(市级)及其他各类项目课题资助,擅自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未报告、备案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违反《农业转基因生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处罚,并对承担单位或个体进行校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负责人和所在实验室,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经领导小组认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多次教育、警告不改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转基因研究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发生转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检查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并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如遇国家出台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内大发〔2010〕1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