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组织落实上级规定,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本学院安全责任制,同时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开展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根据本学院所涉危险化学品情况组织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每个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准入制度,建立本房间危险化学品台账,定期盘点和清理所存危险化学品,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日常检查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学校统一组织,委托化学化工学院具体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申购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单》,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定期向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提交采购汇总表。
第九条 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申购材料的审批,汇总后报保卫处和化学化工学院备案,由化学化工学院分管院长指派专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集中采购、暂存。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应遵循最少量原则,严格控制实验室内使用及暂存的危险化学品量,降低实验室危险性,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一条 申购人通过“实验材料管理平台”进行申领,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持申领单与所在学院专职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共同到危险化学品库领取。危险化学品实行“按需领取”,不得多领。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危险化学品库,委托化学化工学院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由化学化工学院负责审查和指定,报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和配备必要的安全明显标志标识,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须按特性进行分类存放,禁忌化学品应分开存放,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品应隔离存放。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不能落地存放,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间,应保留安全距离;堆垛与墙、柱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墙距、柱距。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第十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双锁的专用储存柜中,并严格执行“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储存危险化学品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通风或吸收净化功能的储存柜内上锁存放。储存柜应避免阳光直晒,并应避免靠近暖气、高温电器设备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应贴邻实验台设置,也不应放置于地下室。
(二)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
(三)腐蚀性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腐功能的储存柜,并有遗撒托盘。
(四)危险化学品应标签完整,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不应使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五)每间房间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00L ( kg ),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50L ( kg ),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5L( kg )。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须保证危险化学品使用条件(包括工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需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 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须落实进出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接触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熟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须对其详细指导并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使用人员需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使用时间、用途、用量、余量等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二十三条 使用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并具备所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开展实验操作的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实验人员应熟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使用时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四条 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或有液体毒害危险的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内(附近)安装应急喷淋装置,在实验台附近应安装洗眼器,对相关设备应每月巡检并做好记录。应急喷淋装置、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
第二十五条 使用实验室应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存量及使用状况,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出售、转让他人,对暂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须妥善存放,对过期失效、不再使用、标识不清、责任人不明确的化学品及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实验室应确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标签清晰、明确。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签。
第二十七条 严禁实验人员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严禁在教学、科研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识;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遵守“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按照普通垃圾处理,谁倾倒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要使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容器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收集,容器上须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及时将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到危险废弃物中转站,并建立档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转 运、处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执行。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院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有关教师和学生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须立即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