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2〕第1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和《内蒙古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内大发〔2016〕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追责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对违规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复核或申诉的人员,与违规单位或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需依法依规回避。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适用事故或事件范围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室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仪器、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
(二)实验室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为一般事故以下等级的轻微事故或事件。
第五条 适用主体
(一)相关单位1.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能部门;2.内设实验室的学院;3.实验室。
(二)相关人员1.当事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当事人);2.实验室负责人(各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平台和实验室负责人,也包括学生开展实验的指导教师、负责该实验房间安全管理的实验员、安全员或其他人员);3.学院负责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学院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人员);4.部门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岗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七条 受到本办法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关联处理(可多项同时使用):
(一)停止实验活动;
(二)减招停招研究生;
(三)责令经济赔偿;
(四)限制评奖;
(五)核减单位绩效和个人津贴。
第八条 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出现一般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见附件1),可视情节给予违规单位书面检查;可视情节给予违规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视情节并处限制评奖、减招停招研究生;可视情节要求相关实验室停止实验活动直至整改完成。
第九条 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出现较大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见附件2),可视情节给予违规单位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可视情节给予违规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视情节并处限制评奖、减招停招研究生、责令经济赔偿;可视情节要求相关实验室停止实验活动,必要时可封停相关实验设施设备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条 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见附件3),给予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并处限制评奖或核减绩效,可视情节核减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限制评奖或核减津贴;给予当事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行政处分,并处限制评奖或核减津贴、责令经济赔偿,可视情况减招停招研究生;封停相关实验室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损伤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当事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具体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学院(中心)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十二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或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掩盖违规事实真相的,从重处理;认错态度好,积极整改或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从轻处理。
第十三条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停止实验,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并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将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安排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校内相关单位或人员,根据校外人员违规情形承担同等责任,按本办法追责处理。
第十四条较大、严重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需要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参与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未尽的违规情形,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认定。
第十六条对违规单位或人员各类考核、平台申报或认定评定、职称职务职级晋升、人才申报或认定评定、其他评优评先等限制性规定及绩效津贴核减,以学校相关部门具体规定为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内设实验室的各学院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检查和整改过程中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均可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发现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时,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单位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记录,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二)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单位在查明情况后,将证据、调查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移交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存在疑义的,发回原单位补充调查,审核无误的,分类给予责任追究:单独处以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的,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直接处理,处理情况文字材料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长期存档;处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会议、纪要或会签)通过后执行,处理情况文字材料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长期存档;附加处以减招停招研究生、责令经济赔偿处罚的,并附加限制评奖处罚或核减绩效津贴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处理意见,移交学校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职能部门依规处理;附加处以停止实验、实验室封停或实验相关设施设备封停处罚的,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直接决定并先行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情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三)在对违规单位或人员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单位或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正当的陈述和申辩,应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
(四)责任追究决定做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电子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采取上述方式送达视为送达完成。
第十八条 复核和申诉
(一)被追究单位或人员,对行政处分(不含)以下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面询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在受理复核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在受理复核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二)被给予行政处分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申诉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后发布的典型问题通报不作为责任追究决定,但可作为责任追究的证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并纳入学校荣誉体系,具体办法由相关负责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邮箱ndssaq@imu.edu.cn,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师生员工提供其他形式的问题反映平台,师生员工可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实验室安全隐患。学校对于实名反映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避免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内容涉及经济奖励的,具体情形和奖励金额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认定并提出方案,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奖金从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经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与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一般违规情形列
附件2
较大违规情形列表
附件3
严重违规情形列表